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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对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就业困难群体,公益性岗位限定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地方各级财政应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

  3、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外),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按《通知》规定的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材料一致,另外还需附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证明材料。地方各级财政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劳务派遣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按《通知》规定的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材料一致,另外还需附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劳务派遣企业要及时为吸纳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地方各级财政应对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可享受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者上月)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对比照企业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各级财政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

  6、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除《通知》规定的“4050”人员以外,还包括苏政发[2006]24号文件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人员是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后,地方各级财政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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