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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南府发〔2006〕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7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一、调整规划,准确定位,突出特色
  由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经委、发改委、开发区办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组织、指导各工业园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起点、高标准科学制定 “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总平规划、控制性详规、环境保护规划、产业规划等,做到布局合理,定位准确;将各开发区建设纳入南宁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开发区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各开发区根据发展需要提出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时,市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支持。各开发区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告的产业定位,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园区,努力提升开发区的产业档次。

  二、加强宏观管理,明确各级职责
  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南宁市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区办)的职能,充分发挥其对我市开发区的建设、发展、营运等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作用。市经委参与对各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开发区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

  三、制定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开发区快速发展
  (一)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的决定》(南发[2005]31号)精神,补充完善《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的决定》(南发[2001]54号)、《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开发体制改革实行特区封闭式管理的意见》(南发[2001]55号)文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的补充意见》,进一步加快我市开发区建设,支持开发区在新形势下创新体制和机制,促进开发区的二次创业,更好地发挥窗口、示范、集聚和带动作用。
  (二)继续实行开发区企业建设项目财政贷款贴息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鼓励和杠杆作用,为企业营造优越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的发展,促进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增强开发区的发展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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