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地勘单位矿业权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9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各省属国有地勘单位:
为了盘活我省国有地勘单位矿业权,保证省属国有地勘单位矿业权合作、合资、转让等行为规范有序运作,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45号)和全省地质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矿业权市场化改革的取向,对省属国有地勘单位掌握的探矿权,按照"有偿转让一批,合作勘查一批,依法收回一批,预留一批"的办法尽快予以处置。
二、省属国有地勘单位的探矿权合作、合资、转让(包括协议及招拍挂方式转让)等行为,须报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对省属国有地勘单位掌握探矿权但长期没有投入或不出成果的区块,由登记机关依法注销收回探矿权,视情况重新配置探矿权。在重新配置探矿权时可优先照顾地方利益。
四、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限定和执行勘查期限,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勘查要求的应坚决收回,严禁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
五、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处理好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与地方招商引资矿山企业矿业权之间的纠纷,依法规范矿业权管理。各级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地质工作环境,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地勘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地质找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