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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实施燃煤锅炉脱硫工程。新建的南宁电厂燃煤火电机组,应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严格控制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按照国家产业技术政策,逐步淘汰效率低、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老机组。积极推行现役燃煤机组的脱硫。到2010年,现役电厂以及燃煤机组必须上脱硫设施。
  全面足额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建立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排放在线监测网络,加强脱硫设施的统一监管,对脱硫设施建设给予适当的支持。
  3、严格控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增长
  以化工、电力、冶金、建材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淘汰高物耗与能耗、重污染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强制推行清洁生产审计,加大治理和改造力度,逐步改善能源结构,努力降低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切实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实施大气污染源全面达标工程,确定老污染源排污总量的削减定额。建立新建项目工业污染物新增量的限值审批制度,扩、改建项目污染物增量应在原有项目中消化。重点污染源实行自动在线监控。将氮氧化物纳入环境监测和统计范围。
  (五)努力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提高生态安全保障水平
  1、建设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
  实施《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对特殊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抢救性保护与建设,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分期分批开展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在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大明山水源林保护区)、城市森林保护区(大小高峰、五象岭区域)、洪水调蓄区(横县西津水库)等生态敏感区以及岩溶地貌区(马山县的里当、古寨等、隆安都结、布泉等)、红壤水土流失区(宾阳马潭小流域)等生态脆弱区实施强制性封山育林种草,配合建设地头水柜、沼气池,发展生态种养,解决农民生产和生活问题;在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在不影响保护的情况下有条件地发展生态旅游,促进区域生态平衡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建立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的监管体系。
  2、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质量
  加强领导,分工合作,明确职责,提高保护区的管理能力;加强法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做好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保护管理区划,建立生态系统监控体系,做好保护区生态系统发展变化各类信息的收集;争取多渠道资金投入,加强生物多样和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工作;引入新的管理机制、探索新的管理模式,逐步实现社区共建、协调发展;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干部和群众的自然保护意识,同时科学有序地开展自然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工作。
  “十一五”期间,新增加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2个,新建市级自然保护区3个,积极探索自然保护区新的建设管理新模式,推动自然保护区小区的建设。
  3、加强资源开发与项目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的环境管理,严格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重点解决事关国家和全区生态安全的生态环境问题。加强重点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有重大生态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实行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鼓励社会监督。加强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开发项目的生态监管和监察,跟踪建设、开发、生产全过程,保证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和生态环保措施在建设中得到较好的落实。
  实施全市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严格控制破坏地表植被的开发建设活动,防治水土流失,针对矿山、取土采石场等资源开发区、地质灾害毁弃地和塌陷地、大型项目建设区的裸露工作面开展生态恢复。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并尽快压减地下水取水单位和取水量。
  4、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继续开展生态文明村建设,继续实施以建沼气池为重点的生态能源建设工程,全面开展农村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工作,通过“改水、改厨、改厕”和建立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推进农村社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并实施严格保护,提高农村社区人居环境质量,带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
  5、控制土壤污染
  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全面推广生态农业,限制农药、化肥的使用量,推广使用生物农药、生物有机肥,控制重要和敏感生态区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划定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加强集中式畜禽养殖场的管理;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工程;推广生态养殖、科学养殖,积极控制水产养殖污染;开展南宁市农业土壤污染普查,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菜篮子基地的污灌,逐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体系,大力推动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6、强化“五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对境内五条主要江河(左江、右江、邕江、郁江、红水河)流域的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直接排入江河;加强港口和船舶废水、废油、垃圾回收与处理处置;建立完善的流域污染监测及应急处理机制;对流域两岸植被进行强制性保护;合理控制养殖的区域及面积;控制河道采石采沙造成的侵蚀及生境破坏。“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西津库区湿地保护区,保护郁江流域生态环境。
  7、加强生物物种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
  依法禁止任何捕杀、采集、经营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活动,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贸易。加强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物种的引进管理和风险评价,开展外来物种入侵现状调查,强化外来物种生态监测,完善外来物种管理的法律和应急机制。
  (六)加强辐射环境管理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确保公众环境安全
  1、加强辐射环境管理
  (1)加强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
  成立南宁市辐射环境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辐射环境管理专业人员和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以适应全市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
  (2)完善放射源的管理机制和手段
  建立和完善放射性废物监管体系,强化放射源的跟踪管理。放射性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加强低放射性废物、伴生矿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建立污染物料的回收利用制度。配合自治区做好广西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
  (3)提高辐射污染防治水平
  合理布局和优化电磁场的空间分布,从源头抓起,建立和完善防治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研究、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的监管体系,有效控制电磁辐射污染。通过加强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控制和降低城市,尤其是社区、学校等工作和生活场所的电磁辐射污染。
  严格控制并尽量避免人为活动引起的天然辐射的显著增高。提出控制天然辐射的基本原则,对人为活动所造成的天然放射性的增高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辐射环境管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新的危害。
  2、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
  配合自治区做好广西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建设,并将南宁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纳入其中,进一步提高全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能力和水平。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采取有效的经济和政策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从源头控制危险废物污染。
  (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到2010年,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六县县城达到60%以上。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城市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加大对垃圾的资源化回收利用力度。建成城南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扩建工程并投入使用,建设城北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和六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逐步提高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推进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强化垃圾处置设施的环境监管。对现行的简易垃圾处理场进行综合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消除污染与安全隐患。
  (3)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处置
  建设南宁市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填埋场,对城市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进行集中处置,防止其由于随处倾倒而对土壤、水源、河道、植被等造成危害及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同时避免其进入到生活垃圾处理场与生活垃圾一起填埋,影响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使用寿命。
  (4)推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大力推进固体废弃物重点产生行业实行清洁生产审计,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有利于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的技术和工艺;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重点提高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以及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共生、伴生矿和尾矿等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积极推进综合利用各种建筑废弃物及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初步建成废旧电子电器的社会收集网络,不断加强废旧电子电器的综合利用。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严格监管,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进口和出口。
  (七)完善法规、严格执法,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1、强化各级政府的环保责任,完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
  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正式实施《南宁市县、区党政一把手环保工作实绩考核办法》,逐步实施绿色GDP考核。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的要求负责对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明确和落实发改、经济、财政、建设(规划、市政、园林)、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和任务,加强组织协调;探索环境多要素综合管理机制。
  2、建立环境保护监管新机制
  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下,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监察形式,建立区域督察机构,实行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加强对下一级地方政府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污染者负担、利用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由对环境造成影响和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3、健全法制,为严格执法奠定基础
  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重点解决执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完善符合我市市情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制定有关环境监察、排污许可证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公众参与制度等法规规章;适时修订《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将政府规章《南宁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逐步实行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建立环境诉讼的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环境纠纷调解与仲裁制度。
  4、继续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
  继续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并落实到排污单位;以目标总量控制为主,逐步推行容量总量控制;建立总量控制与其它环境管理制度的协调机制,对占污染负荷60%以上的重点污染源企业实行在线自动监控,实行总量控制定期考核和公布。
  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严禁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完善排污申报制度,对污染源排放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能力过剩、污染严重的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发放。
  5、严格新建项目审批,提高环保准入条件
  全面推行规划环评和重大战略环评,将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发展规划与决策阶段。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城市规划、土地规划、区域资源开发、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小区、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决策过程中的落实;加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提高建设项目环评质量,加强对评价单位的责任追究,建立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新建项目审批机制和工业类项目环境保护准入标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大建设项目后期管理力度,强化验收环节的管理,继续做好国家、自治区、南宁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管。
  6、严格执法,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加强联合执法,落实重点案件移送制度;加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改革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核定的排放总量的单位,根据环境事权的划分,由各级政府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行限产或者停产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八)加强环境基础调查,加强环保实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调查、污染源调查、污染事故危险源基本情况调查、地下水污染现状普查、酸雨情况调查、土壤污染现状调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质调查、农村空气环境质量的摸底监测以及污染损失调查等,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开展河道生态修复技术、循环经济、环境容量与生态环境承载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等研究。加强对水煤浆、制糖废水治理、淀粉、酒精等高浓度有机废水、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污水处理厂恶臭污染控制、废水综合利用等重点实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九)加强环保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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