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
(2006年1月25日 深劳社〔2006〕11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
目次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行政机关及主要职责
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
6 民办职业培训班的设立
7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
8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9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
10 其他规定
引言
为加强并规范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下称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以确保提高深圳市开展民办职业培训的质量,促进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0的要求进行制订。
本规范由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并起草。
本规范由深圳市质量保证中心提供咨询和技术保障。
本规范由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马阳、陈叔诚、张增英。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起草日期:2003年4月。
发布日期:2006年1月1日,生效日期:2006年2月1日。
1 范围
本规范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和公民个人规定了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a)需要证实具有能力承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和运作。
b)通过本规范的实施,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和运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的满意度。
c)通过本规范的实施,确保行政许可机关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举办者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满意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6 《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2.7 《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2.8 《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粤教发〔2003〕100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本规范所表述的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民办职业培训活动行政许可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2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训练机构)是指以职业标准、职业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培养、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为主要目标的职业教育组织。
3.3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机构。
3.4 民办职业培训班是指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许可区域,以单个班级为组织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3.5 职业标准是指在职业分类基础上,对某一职业所需的能力水平所作的规定,是从业资格的主要依据。职业标准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职业环境与条件、教育水平和职业道德等要求。
3.6 职业培训层次是指根据职业(工种)的技能级别(又称职业资格等级)所划分的培训层级。职业培训层次分为岗位培训、初级培训、中级培训、高级培训、技师培训、高级技师培训。
3.7 管理规范包含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设置标准、资质评估标准、行政许可程序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准则等。
4 行政机关及主要职责
4.1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申请人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开展职业培训活动的申请实施行政许可,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履行指导、服务、监管等职责。
4.2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开展面向社会招生的职业培训活动、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高级(含技师、高级技师)职业培训项目的行政许可;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区属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在本区域开展面向社会招生的职业培训活动、申办中级及以下层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已取得B级以上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增设高级(含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的行政许可。龙岗、宝安两区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在属地内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
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
5.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求。
5.2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职业培训中心、职业培训学校或职业训练中心、职业训练学校等形式设立,其名称应由“深圳+区域+名号+机构”构成。
5.3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人事任免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等法人条件。
5.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设置标准。
5.5.1 具有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5.5.2 具有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包括拟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附件1)。
5.5.3 具有符合《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指导规范》(附件2)规定的与开设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和培训学员人数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
5.5.4 具有符合《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指导规范》(附件2)规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5.5.5 具有符合《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指导规范》(附件2)规定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5.5.6 具有符合职业标准要求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相应的教材。
5.5.7 具有不少于200人规模的培训能力。
5.5.8 具有办学所需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5.5.9 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如联合办学属中外合作办学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规定》(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5.5.10 招收住宿生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必要的食宿条件、卫生条件、安全条件,并配备生活管理人员;学员的宿舍不允许非学员的社会人员住宿。
5.5.11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5.5.12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6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程序。
5.6.1 申请筹设。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向行政许可机关递交以下材料:(1)申请筹设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及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和相关证明文件。
如已具备条件,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5.6.2 受理。行政机关受理人员应即时审核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受理书面通知(附件3),对缺少材料的应一次指出需补充的材料;如未能即时审核材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4)。
行政许可机关依据全市职业培训资源布局的合理性,对申办职业培训职业(工种)项目进行评估,并对拟办机构名称进行重名检查,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附件5)。不同意筹设的,发给不同意筹设决定书(附件6),并应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完成筹设,正式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自有场地的出具房产证;租赁场地的需提供经租赁机关备案的3年期以上的场地租约并附场地房产证,如未办理房产证的,需出具建设质量检测机构的房屋检测合格证明;(6)校长(主任)、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7)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如无《国家职业标准》可以使用当地政府颁布的《职业规范》或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8)拟办学场地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等要求的证明文件。并填写《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7)。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应提交上述(3)-(8)项材料。
公民个人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个人财产公证书。
5.6.3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据职业培训办学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置标准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附件8)或不予行政许可(附件9)的答复。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不予许可:
(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条件;或者没有设立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及教育设施;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或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
(三)不具备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不符合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培训机构校长(主任)、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不予行政许可的,通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9)告知申请人理由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5.6.4 发证。(1)行政机关对准予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给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2)在本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信息网站上刊登准予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其章程的公告。
5.6.5 登记。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1)到市、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2)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3)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备案。
5.7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撤回。
5.7.1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作出变更、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10):
5.7.1.1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5.7.1.2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5.7.2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附件11):
5.7.2.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7.2.2 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7.2.3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7.2.4 行政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7.2.5 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7.2.6 被许可人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
5.7.2.7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6 民办职业培训班的设立
6.1 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可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同意在偏远区域或特定区域开办短期或单项职业培训活动的,可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职业技能培训班按所申请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设置指导规范审批。
6.2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班应填写《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班申请表》(附件12)。
6.3 经许可举办民办职业培训班的,由许可机关发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与已取得的办学许可证同时使用。
7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
7.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高级(含技师、高级技师)职业培训项目,应具有一年以上举办中级职业培训的资历并经资质评估达到B级以上;申办高级职业培训项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向原行政机关申报;行政机关经审核后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附件13),并在原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上加注许可举办高级职业培训的字样。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增设高级培训项目的,应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7.2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区域及联合办学管理。
7.2.1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需要在非许可地区常设职业培训机构的,应经原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同意(附件14)并向拟办学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学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标准和程序审核;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市、区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校体制)在批准地以外的区域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监督管理。
7.2.2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与各类职业技术教育机构或企业或公民个人联合举办职业培训活动,应向原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行政机关申请。
7.2.2.1 申请联合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拟办学项目、层次的资质和条件,并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
7.2.2.2 联合办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办法、合作期限、联合办学行为终止时的清算方式与程序以及违约的处罚等。
7.2.2.3 联合办学双方可以用资金、实物、场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联合办学双方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
7.2.3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与各类职业院校联合举办学历教育活动,应具备国家举办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规定的教育教学场地、设备、师资等条件,并在取得双方原行政许可机关的批准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7.3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和行政管理。
7.3.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主任)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聘任。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如有调整,应重新报行政机关备案。
7.3.2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在许可范围内自行开展职业培训活动。若有自编教材或已调整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应报行政机关备案。
7.3.3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教师,并与聘任的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与招用的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负责教职员工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每年每位教师的业务培训时间应达到25小时以上。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3.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刊登、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填报《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广告备案表》(附件15),报行政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注明职业培训职业(工种)名称、层次、课程设置、教学时数、理论教学与实操训练时间分配、上课地点、收费标准、食宿收费及投诉电话等;已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如有修改,应重新报行政机关备案。
7.3.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批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和招生广告的承诺,保证开出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完成规定的学时(附件16)。
7.3.6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将学籍管理规定和教学管理规定报行政机关备案,已备案的规定如有修改,应重新报行政机关备案。
7.3.7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如有涉嫌不正当竞争或违反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备案。
7.3.8 教学过程中不允许将同一职业(工种)不同层次或不同教学进度的学员混为一个班上课;实操训练时应保证每个学员有一个工位。
7.3.9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教学研究和教学督导制度。
7.3.10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收费备案表》悬挂在报名场所的明显地方;应将经行政机关许可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张贴在教学场地明显地方。
7.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
7.4.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7.4.2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7.4.3 出资人根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扣除办学成本后形成的年度净收益,预留发展基金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费用后的办学结余中,提取不大于50%的回报。
7.4.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将本培训机构场地、设备、师资、年培训量、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次数和及格率、推荐就业率等情况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报行政机关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7.4.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退费管理。
7.4.5.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退回全部学费:
(一)在筹办期招生;
(二)在被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
(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范围招生;
(四)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招生;
(五)未能完成所承诺的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时数以及其他承诺事项;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定给学员造成损失;
(七)由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原因未能按时开学。
7.4.5.2 学员报名注册后,开课前申请退学的,退回收取的80%学费;完成1/3学时及以下退学的,核退50%学费;完成1/3-1/2学时退学的,核退30%;完成1/2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
7.4.5.3 学员在被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除学籍、私自离校、触犯刑律等情形下,不予退回学费。
7.4.6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行政机关的要求,做好季度和年度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7.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学员管理
7.5.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学籍管理制度。设立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对学员的学习情况、在校期间的表现、学习成绩、考试成绩、结业和就业推荐情况登记记录。
7.5.2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班主任工作制度,每个培训班应配备班主任,建立学员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
7.5.3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就业推荐工作人员,负责训练结业学员的就业推荐工作,并对结业学员的就业情况、职业能力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分析。
7.5.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班主任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学员征询教师教学情况,并形成报告,向教学管理部门及时反馈。
7.5.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收住宿学员,应配备专职生活管理人员,负责学员宿舍的安全、卫生和其他生活管理。
7.5.6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收外籍学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行政机关批准。
7.6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评估
7.6.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分为A、B、C、D四级;C级为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资质,达到该资质可从事初、中级职业资格培训;达到B级资质可从事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达到A级资质可从事技师以上的职业资格培训;只达到D级资质、经整改仍未能提升到C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撤销(附件17)。
7.6.2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等级资质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向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提出评估申请,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家评估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由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颁发资质标识。
7.6.3 行政机关根据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办学等级资质评估的结果核定办学机构的办学层次。
7.7 证书管理。
7.7.1 参加职业培训学习期满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给《职业培训证书》。
7.7.2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验印。
7.7.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办证程序和填写格式按有关规定办理。
7.7.4 持证人丢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后,应在报刊刊登挂失声明,并持本人身份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证;持证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如有信息错漏,可持有关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更正(附件18)。
7.7.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编号,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的规定编制。
7.8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
7.8.1 行政机关按照职责范围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实施行政监管。
7.8.2 行政机关的监管包括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收费、教学计划实施情况、教学质量、财务管理、学校安全卫生、有无超范围办学以及有无其他违规、违法办学现象等。
7.8.3 行政机关职业培训主管部门依法对违规、违法办学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予以定性,属于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违规办学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属于非法办学行为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7.8.4 龙岗、宝安两区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属地内各类违规、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监管。
8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8.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名称、类别、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和许可办学地点应向原行政机关申请(附件19),行政机关根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标准和结构与布局要求,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与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各项变更,须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举办者的,须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后,报行政机关批准。
8.2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增加职业(工种)及项目等职业培训业务,应向行政机关申报(附件20),行政机关根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标准和结构与布局要求,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与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8.3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终止。
8.3.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校董会或举办者要求终止的;(2)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3)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4)经整改,办学资质评估仍然达不到C级的。
8.3.2 属于8.3.1第(1)、(2)种情形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程序。
8.3.2.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董事会或举办者向行政机关提交终止申请报告,同时附上董事会的终止办学决议或举办者无法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活动的证明。
8.3.2.2 行政机关复核后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
8.3.2.3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培训机构组织清算;被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的,由行政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8.3.2.4 举办者向行政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行政机关对终止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予以公告。
8.3.3 属于8.3.1第(3)种情形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程序按有关法定程序执行。
8.3.4 属于8.3.1第(4)种情形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程序。
8.3.4.1 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组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级资质评估组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做出等级资质评估报告。
8.3.4.2 行政机关依据评估报告向达不到C级资质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出6个月至12个月的整改或停止办学进行整改的通知。
8.3.4.3 整改期满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出复评申请,由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组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级资质评估组进行复评,达到C级等级资质的恢复其办学活动,仍然达不到C级资质的,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8.3.4.4 行政机关组织对终止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财产清算。
8.3.4.5 举办者向行政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行政机关对终止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予以公告。
8.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因故停办及恢复办学管理。
8.4.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向行政机关申请暂停办学:(1)机构负责人因病暂时无法保持正常办学;(2)办学场所装修期间;(3)教学设备更新期间;(4)不可抗力造成损害。暂停办学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8.4.2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暂停办学的程序。
8.4.2.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向行政机关递交暂停办学申请报告(附件21)和证明文件。
8.4.2.2 行政机关复核材料并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8.4.2.3 经同意暂停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将办学许可证、公章等,交行政机关封存。
8.4.3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恢复办学的程序。
8.4.3.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向行政机关递交恢复办学申请(附件22)。
8.4.3.2 行政机关按即时的审批条件和标准审核申请,并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答复。
8.4.3.3 行政机关对批准恢复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交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存放的公章等物品。
8.4.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暂停办学期满未申请恢复办学或申请延期的,视为自动终止办学。
9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
9.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受到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招生、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办学许可证、不准许出资人取得回报或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等处罚(附件23)。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受处罚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
(2)擅自改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4)超越办学许可证范围办学的;
(5)不按国家职业标准或劳动部门确定的职业规范开展职业培训的;
(6)非法颁发或者伪造职业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7)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8)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9)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10)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11)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2)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3)未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管理混乱的;
(1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5)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16)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17)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18)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培训机构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19)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9.2 被处罚者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市、区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受到大额罚款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被处罚者,可申请听证。
9.3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程序按有关法定程序执行。
10 其他规定
10.1 境外组织在本市联合举办职业培训活动,除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外,其设置条件、设置标准和其他各项管理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10.2 香港、澳门、台湾公民个人在本市举办职业培训活动,除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外,其设置条件、设置标准和其他各项管理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10.3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其设置条件、设置标准和其他各项管理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10.4 本规范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中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以《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事指南》的规定为准。
10.5 公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2.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指导规范(试行)
3.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补正材料通知书
5.同意筹办决定书
6.不同意筹办决定书
7.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
8.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9.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0.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11.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12.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班申请表
13.增设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培训项目申请表
14.跨区域办学申请表
15.招生广告备案表
16.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指导性学时标准
17.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质评估标准
18.职业资格证书更改(补证)申请表
19.变更事项申请表
20.增加培训项目申请表
21.暂停办学申请表
22.恢复办学申请表
23.有关法律法规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深圳市××职业培训中心(学校)。办学地址:深圳市××区××路××号××楼(室),邮政编码:××××××,电话:(区号)××××××××。
第二条 办学性质(必须写明:本中心(学校)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公益性职业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办学宗旨(必须写明: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学校设立的目的要符合《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四条)。
第四条 办学规模:培训能力为×××人,年培训××××人。
第五条 培训职业(工种)和层次:××职业(工种)××级。
第六条 培训形式:说明是独立办学,还是联合办学(谁和谁联合);说明是全日制学历教育,还是业余(或日间)培训等。
第二章 资产
第七条 本中心(学校)固定资产×××××万元,由×××(个人或公司)投资。(按《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条、第
七条规定,如果使用有国有资产,应说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有资产占××%,已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如果是公办学校,应说明投资来源及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是否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是否与校园分离等)。
第八条 写明是否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按××比例提取回报。
第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董(理)事会成员有×××、×××、×××、×××、×××等人,(说明是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二十条,学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中心主任(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及课酬;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意见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中心主任(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理)事会议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本中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十六条 中心(学校)主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与教职员工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长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中心(学校)自行终止及善后处理
第十七条 本中心(学校)由于以下原因,提出自行终止,并由董(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一)×××;
(二)×××;
(三)×××;
(四)×××。
第十八条 本中心(学校)终止前,须完成最后一批学员的培训工作,妥善解决教职员工终止合同后的一切待遇及经济补偿。在市或区(以颁发许可证的机关为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中心(学校)按法律程序完成终止清算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并向民政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外,由董(理)事会修改补充,并在董(理)事会通过后报市或区(以颁发许可证的机关为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2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指导规范(试行)
目录
摄影师(工种代码:03-002)
洗衣师、烫衣师(工种代码:03-007、008)
商品营业员(工种代码:03-013)
制冷设备维修工(工种代码:03-048)
服装(设计、制作)(工种代码:03-126)
调酒师(工种代码:04-001)
客房服务员(工种代码:04-003)
家政服务员(工种代码:04-012)
农艺工(工种代码:07-001)
果树工(工种代码:07-002)
水产养殖工(工种代码:07-953)
钳工(工种代码:09-015)
电切削工(工种代码:09-024)
电工(工种代码:09-030)
数控铣床操作工(工种代码:09-801)
数控车床操作工(工种代码:09-802)
电梯安装维修工(工种代码:13-036)
绿化工(工种代码:13-084)
花卉工(工种代码:13-085)
玉宝石鉴别工(工种代码:18-371)
首饰制作工(工种代码:18-379)
汽车修理工(工种代码:20-017)
平版印刷工(工种代码:29-035)
药物制剂工(工种代码:33-199)
护理员(工种代码:33-903)
计算机类(工种代码:36-026等各工种)
手机维修(工种代码:36-065)
中式烹饪师(工种代码:46-006)
西式烹饪师(工种代码:46-007)
中式面点师(工种代码:46-008)
西式面点师(工种代码:46-009)
餐厅服务员(工种代码:46-010)
美发师(工种代码:46-011)
美容师(工种代码:46-012)
保健按摩师(工种代码:46-013)
足部按摩师(工种代码:46-014)
摄影师(工种代码:03-002)
一、举办单位和个人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举办职业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管理人员
(一)校长(主任):1名,专职,应具有大学以上相关专业学历,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技术教育及管理3年以上,熟悉职业培训、鉴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办公室人员:主任1名,专职,协助校长(主任)管理职业培训日常行政事务。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熟悉职业培训、鉴定有关政策。
(三)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教导主任1人,专职,协助校长管理职业培训教学事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学管理辅助人员,不少于1人,大专以上 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应从事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管理3年以上,具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
(四)工作人员:1-2人(专职不少于1人,并能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职业培训报名、造册、办证等工作。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职业资格,从事职业培训工作1年以上,了解职业培训有关政策。
(五)设备维修、保养人员:1人(可兼职),负责教学设备维修、保养及材料管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电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安全操作上岗证。
(六)财务管理人员:2人(可兼职),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持有会计员以上职称证书。
三、教师
按教师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20配备教师。每个教学班至少1名专职教师。任职初、中级职业培训班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教师上岗资格证书;任职高级训练班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四、场地
(一)办公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理论教学场地:不少于70平方米,须具备安全、良好的照明、通风等条件,同时必须具有相应套数的课桌椅以及黑板、幻灯机、投影仪等基本教学设施。
(三)实习操作场地:190平方米以上,其中,摄影用场地不少于120平方米,暗房用场地不少于70平方米,如申报职业培训技师以上等级的,须加80平方米的电脑及数码教学场地。所有的这些场地须符合职业健康与安全、消防、适合作为摄影这一工种用途;同时应具备教师演示及学员单独或分组操作实习等功能。
(四)如招收住宿学员的,必须具有相应的住宿条件。
五、教学及实习设备要求
(一)实习操作场地设备要求:按标准班计算(40人)。
1.初级摄影师
┌─────────┬────────┬──────────────────────┐
│ 设备名称 │所需量(不少于)│ 基本要求 │
├─────────┼────────┼──────────────────────┤
│摄影室使用 │ │ │
├─────────┼────────┼──────────────────────┤
│照相机 │ 2套 │135单镜头反光,配有翻拍用微距镜头、标准镜头 │
│ │ │、遮光罩等。 │
├─────────┼────────┼──────────────────────┤
│三脚架 │ 2个 │专业用三脚架。 │
├─────────┼────────┼──────────────────────┤
│背景架 │ 1套 │宽度不少于9英尺。 │
├─────────┼────────┼──────────────────────┤
│背景布 │ 2张 │宽度不少于9英尺,至少须白色和灰色各一张。 │
├─────────┼────────┼──────────────────────┤
│摄影用照明灯及脚架│ 6套 │色温为3200K-3400K的摄影专用照明灯。 │
├─────────┼────────┼──────────────────────┤
│电子闪光灯 │ 1只 │闪光指数GN﹥20。 │
├─────────┼────────┼──────────────────────┤
│影楼用闪光灯及脚架│ 4套 │闪光输出须在400J/S以上,其中须另备一副斜臂支│
│ │ │架。 │
├─────────┼────────┼──────────────────────┤
│快门线 │ 1条 │15CM左右。 │
├─────────┼────────┼──────────────────────┤
│翻拍台 │ 1套 │自带照明灯。 │
├─────────┼────────┼──────────────────────┤
│测光表 │ 1个 │可测闪光曝光量。 │
└─────────┴────────┴──────────────────────┘
┌─────────┬──────────┬───────────────────┐
│ 设备名称 │ 所需量(不少于) │ 基本要求 │
├─────────┼──────────┼───────────────────┤
│暗房用 │ │ │
├─────────┼──────────┼───────────────────┤
│胶片显影罐 │5个 │至少可冲洗135胶片。 │
├─────────┼──────────┼───────────────────┤
│水槽 │不短于1.5M │至少有一个进水龙头。 │
├─────────┼──────────┼───────────────────┤
│放大机 │5台 │至少可放大135底片的黑白放大机,配定时 │
│ │ │器。放大定位尺板。 │
├─────────┼──────────┼───────────────────┤
│放大镜头 │5个 │50mm焦距。 │
├─────────┼──────────┼───────────────────┤
│显影盆 │6个 │不少于8×10英寸。 │
├─────────┼──────────┼───────────────────┤
│印相机 │2台 │配定时器。 │
├─────────┼──────────┼───────────────────┤
│安全灯 │按实际需要配备 │ │
├─────────┼──────────┼───────────────────┤
│相纸切刀 │1台 │不小于12英寸。 │
├─────────┼──────────┼───────────────────┤
│抽风及空调机 │按实际的空间配备 │ │
└─────────┴──────────┴───────────────────┘
2.中级摄影师
┌─────────┬──────────┬───────────────────┐
│ 设备名称 │ 所需量(不少于) │ 基本要求 │
├─────────┼──────────┼───────────────────┤
│摄影室用 │ │ │
├─────────┼──────────┼───────────────────┤
│照相机 │2套135单镜头反光相机│其中135单镜头反光,配有翻拍用微距镜头 │
│ │2套120单镜头反光相机│、标准镜头、遮光罩等2套。120单镜头反光│
│ │ │相机配有标准镜头、120后背、遮光罩等基 │
│ │ │本配置。 │
├─────────┼──────────┼───────────────────┤
│三脚架 │4个 │专业用三脚架,可固定120相机。 │
├─────────┼──────────┼───────────────────┤
│背景架 │1套 │宽度不少于9英尺。 │
├─────────┼──────────┼───────────────────┤
│背景布 │4张 │宽度不少于9英尺,至少须有白色、灰色和 │
│ │ │中调彩色各一张及适合婚纱用的背景1张。 │
├─────────┼──────────┼───────────────────┤
│摄影用照明灯及脚架│6套 │色温为3200K-3400K的摄影专用照明灯。 │
├─────────┼──────────┼───────────────────┤
│电子闪光灯 │1只 │闪光指数GN﹥20。 │
├─────────┼──────────┼───────────────────┤
│影楼用闪光灯及脚架│6套 │闪光输出须在400J/S以上,其中须另备一副│
│ │ │斜臂支架。 │
├─────────┼──────────┼───────────────────┤
│快门线 │不少于2条 │15CM左右。 │
├─────────┼──────────┼───────────────────┤
│翻拍台 │1套 │自带照明灯。 │
├─────────┼──────────┼───────────────────┤
│测光表 │1个 │可测闪光曝光量。 │
├─────────┼──────────┼───────────────────┤
│暗房用 │ │ │
├─────────┼──────────┼───────────────────┤
│胶片显影罐 │不少于5个 │至少可冲洗135胶片。 │
├─────────┼──────────┼───────────────────┤
│水槽 │不短于1.5M │至少有一个进水龙头。 │
├─────────┼──────────┼───────────────────┤
│放大机 │5台 │至少可放大120底片的黑白放大机,配定时 │
│ │ │器。放大定位尺板等。 │
├─────────┼──────────┼───────────────────┤
│放大镜头 │7个 │50mm焦距5个及80mm焦距2个 │
├─────────┼──────────┼───────────────────┤
│显影盆 │不少于6个 │不少于12×14英寸。 │
├─────────┼──────────┼───────────────────┤
│印相机 │2台 │配定时器。 │
├─────────┼──────────┼───────────────────┤
│安全灯 │按实际需要配备 │ │
├─────────┼──────────┼───────────────────┤
│相纸切刀 │1台 │不小于16英寸。 │
├─────────┼──────────┼───────────────────┤
│抽风及空调机 │按实际的空间配备 │ │
└─────────┴──────────┴───────────────────┘
3.高级摄影师
┌─────────┬───────────┬───────────────────┐
│ 设备名称 │ 所需量(不少于) │ 基本要求 │
├─────────┼───────────┼───────────────────┤
│摄影室用 │ │ │
├─────────┼───────────┼───────────────────┤
│照相机 │2套135单镜头反光相机;│其中135单镜头反光,配有翻拍用微距镜头 │
│ │2套120单镜头反光相机;│、标准镜头、遮光罩等2套。120单镜头反光│
│ │2套4×5单轨座机。 │相机配有标准镜头、120后背、遮光罩等基│
│ │ │本配置。 │
├─────────┼───────────┼───────────────────┤
│三脚架 │2个 │专业用三脚架,可固定120相机。 │
├─────────┼───────────┼───────────────────┤
│十字拍摄台 │2个 │用于固定4×5座机。 │
├─────────┼───────────┼───────────────────┤
│背景架 │1套 │宽度不少于9英尺。 │
├─────────┼───────────┼───────────────────┤
│背景布 │4张 │宽度不少于9英尺,至少须有白色、灰色和 │
│ │ │中调彩色各一张及适合婚纱用的背景1张。 │
├─────────┼───────────┼───────────────────┤
│摄影用照明灯及脚架│6套 │色温为3200K-3400K的摄影专用照明灯。 │
├─────────┼───────────┼───────────────────┤
│S型拍摄台 │2座 │白色透明表面。 │
├─────────┼───────────┼───────────────────┤
│电子闪光灯 │1只 │闪光指数GN﹥20。 │
├─────────┼───────────┼───────────────────┤
│影楼用闪光灯及脚架│6套 │闪光输出须在400J/S以上,其中须另备一副│
│ │ │斜臂支架。 │
├─────────┼───────────┼───────────────────┤
│快门线 │2条 │15CM左右。 │
├─────────┼───────────┼───────────────────┤
│翻拍台 │1套 │自带照明灯。 │
├─────────┼───────────┼───────────────────┤
│测光表 │2个 │可测闪光曝光量及有点测光功能。 │
├─────────┼───────────┼───────────────────┤
│暗房用 │ │ │
├─────────┼───────────┼───────────────────┤
│胶片显影罐 │5个 │至少可冲洗135胶片。 │
├─────────┼───────────┼───────────────────┤
│水槽 │不短于1.5M │至少有一个进水龙头。 │
├─────────┼───────────┼───────────────────┤
│放大机 │5台 │至少可放大120底片的黑白放大机,配定时 │
│ │ │器。放大定位尺板等。 │
├─────────┼───────────┼───────────────────┤
│放大镜头 │7个 │50mm焦距5个及80mm焦距2个。 │
├─────────┼───────────┼───────────────────┤
│显影盆 │6个 │不少于12×14英寸。 │
├─────────┼───────────┼───────────────────┤
│印相机 │2台 │配定时器。 │
├─────────┼───────────┼───────────────────┤
│安全灯 │按实际需要配备 │ │
├─────────┼───────────┼───────────────────┤
│相纸切刀 │1台 │不小于16英寸。 │
├─────────┼───────────┼───────────────────┤
│抽风及空调机 │按实际的空间配备 │ │
└─────────┴───────────┴───────────────────┘
4.摄影技师、高级技师
┌─────────┬───────────┬───────────────────┐
│ 设备名称 │ 所需量(不少于) │ 基本要求 │
├─────────┼───────────┼───────────────────┤
│摄影室用 │ │ │
├─────────┼───────────┼───────────────────┤
│照相机 │2套135单镜头反光相机;│其中135单镜头反光,配有翻拍用微距镜头 │
│ │2套120单镜头反光相机;│、标准镜头、遮光罩等2套。120单镜头反光│
│ │2套4×5单轨座机。 │相机配有标准镜头、120后背、遮光罩等基 │
│ │ │本配置。 │
├─────────┼───────────┼───────────────────┤
│三脚架 │2个 │专业用三脚架,可固定120相机。 │
├─────────┼───────────┼───────────────────┤
│十字拍摄台 │2个 │用于固定4×5座机。 │
├─────────┼───────────┼───────────────────┤
│背景架 │1套 │宽度不少于9英尺。 │
└─────────┴───────────┴───────────────────┘
┌─────────┬───────────┬────────────────────┐
│ 设备名称 │ 所需量(不少于) │ 基本要求 │
├─────────┼───────────┼────────────────────┤
│背景布 │4张 │宽度不少于9英尺,至少须有白色、灰色和 │
│ │ │中调彩色各一张及适合婚纱用的背景1张。 │
├─────────┼───────────┼────────────────────┤
│摄影用照明灯及脚架│6套 │色温为3200K-3400K的摄影专用照明灯。 │
├─────────┼───────────┼────────────────────┤
│S型拍摄台 │2座 │白色透明表面。 │
├─────────┼───────────┼────────────────────┤
│电子闪光灯 │1只 │闪光指数GN﹥20。 │
├─────────┼───────────┼────────────────────┤
│影楼用闪光灯及脚架│6套 │闪光输出须在400J/S以上,其中须另备一副 │
│ │ │斜臂支架。 │
├─────────┼───────────┼────────────────────┤
│快门线 │2条 │15CM左右。 │
├─────────┼───────────┼────────────────────┤
│翻拍台 │1套 │自带照明灯。 │
├─────────┼───────────┼────────────────────┤
│测光表 │2个 │可测闪光曝光量及有点测光功能。 │
├─────────┼───────────┼────────────────────┤
│暗房用 │ │ │
├─────────┼───────────┼────────────────────┤
│胶片显影罐 │5个 │至少可冲洗135胶片。 │
├─────────┼───────────┼────────────────────┤
│水槽 │不短于1.5M │至少有一个进水龙头。 │
├─────────┼───────────┼────────────────────┤
│放大机 │7台 │至少有5台可放大120底片,2台可放大4×5底 │
│ │ │片的彩色/黑白放大机,配定时器。放大定 │
│ │ │位尺板等。 │
├─────────┼───────────┼────────────────────┤
│放大镜头 │9个 │50mm焦距5个及80mm焦距2个,135mm焦距2个 │
│ │ │。 │
├─────────┼───────────┼────────────────────┤
│彩色冲纸机 │1台 │16英寸以上冲纸宽度。 │
├─────────┼───────────┼────────────────────┤
│多用途冲片机 │1台 │可冲各类黑白、彩色负片及反转片。 │
├─────────┼───────────┼────────────────────┤
│显影盆 │9个 │5个12×14英寸,4个16×20英寸。 │
├─────────┼───────────┼────────────────────┤
│印相机 │2台 │配定时器。 │
├─────────┼───────────┼────────────────────┤
│安全灯 │按实际需要配备 │ │
├─────────┼───────────┼────────────────────┤
│相纸切刀 │1台 │不小于16英寸。 │
├─────────┼───────────┼────────────────────┤
│抽风及空调机 │按实际的空间配备 │ │
├─────────┼───────────┼────────────────────┤
│数码设备 │ │ │
├─────────┼───────────┼────────────────────┤
│数码照相机 │2台专业单反型。 │300万象素以上配置。 │
├─────────┼───────────┼────────────────────┤
│计算机 │20台 │P3以上的CPU,256以上的内存,有处理基本 │
│ │ │图像的能力。 │
├─────────┼───────────┼────────────────────┤
│平板式扫描仪 │1台 │分辨率在2400dpi以上,能处理底片及图片 │
│ │ │。 │
├─────────┼───────────┼────────────────────┤
│彩色打印机 │1台 │热升华打印机。 │
├─────────┼───────────┼────────────────────┤
│光盘刻录机 │1台 │12X以上。 │
└─────────┴───────────┴────────────────────┘
5.音像电化教学设备
┌────────────────────┬───────────────────┐
│ 设备名称 │ 数量及单位 │
├────────────────────┼───────────────────┤
│大彩电(29″以上) │ 1台 │
├────────────────────┼───────────────────┤
│录像机 │ 1台 │
├────────────────────┼───────────────────┤
│音响(胸麦)设备 │ 1套 │
├────────────────────┼───────────────────┤
│高级照相器材 │ 1套 │
└────────────────────┴───────────────────┘
六、管理制度
(一)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员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实习场地管理制度。
(七)实操安全守则。
七、固定资产及经费
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其中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
洗衣师、烫衣师(工种代码:03-007、03-008)
一、举办单位和个人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管理人员
(一)校长(主任):1名,专职,应具有大学以上相关专业学历,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技术教育及管理3年以上,熟悉职业培训、鉴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办公室人员:主任1名,专职,协助校长(主任)管理职业培训日常行政事务。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训练工作2年以上,熟悉职业培训、鉴定有关政策。
(三)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教导主任1人,专职,协助校长管理职业培训教学事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学管理辅助人员,不少于1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应从事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管理3年以上,具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
(四)工作人员:1-2人(专职不少于1人,并能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职业培训报名、造册、办证等工作。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职业资格,从事职业培训工作1年以上,了解职业培训有关政策。
(五)设备维修、保养人员:1人(可兼职),负责教学设备维修、保养及材料管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电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安全操作上岗证。
(六)财务管理人员:2人(可兼职),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持有会计员以上职称证书。
三、教师
按教师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20配备教师。每个教学班至少1名专职教师。任职初、中级职业培训班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教师上岗资格证书;任职高级职业培训班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四、场地
(一)办公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须有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箱、电脑、电话、传真等基本的办公设施。
(二)理论教学场地:不少于70平方米,须具备安全、良好的照明、通风等条件,同时必须具有相应套数的课桌椅以及黑板、幻灯机、投影仪等基本教学设施。
(三)实习操作场地:实习操作场地:190平方米以上,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如招收住宿学员的,必须具有相应的住宿条件。
五、实习操作场地设备要求
(一)洗衣师实操训练设备与主要工具(以20人同时实习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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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适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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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电脑收款机 │ │ 10 │ 台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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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自动工业洗衣机 │XGQ-25F或其他 │ 2 │ 台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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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卧式滚筒洗衣机 │自选 │ 2 │ 台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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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脱水机 │配套选用 │ 2 │ 台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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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滚筒式干衣机 │配套选用 │ 2 │ 台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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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四氯乙烯干洗机 │自选 │ 2 │ 台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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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石油溶剂干洗机 │自选 │ 2 │ 台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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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各种面料、各式服装 │ │若干│ 套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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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肥皂、皂片、洗衣粉、液体洗涤剂、皮│根据实际需要 │若干│ │初、中、高级│
│ │革清洗剂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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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醛类、烷基化气体、含氯化合物、含碘│根据实际需要 │若干│ │初、中、高级│
│ │化合物、酚类、醇类等消毒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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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常用软水剂 │根据实际需要 │若干│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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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常用石油溶剂、化学合成溶剂等干洗剂│根据实际需要 │若干│ │初、中、高级│
│ │和干洗助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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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其他必备工具及原材料 │根据实际需要 │若干│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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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烫衣师实操训练设备与主要工具(以20人同时实习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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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适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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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熨斗 │选用 │ 10 │ 把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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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真空烫台 │选用 │ 2 │ 台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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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人像精整机 │选用 │ 2 │ 台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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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蒸汽夹烫机 │选用 │ 2 │ 台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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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熨平机 │选用 │ 2 │ 台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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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烫台板 │自选 │ 10 │ 台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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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棉枕头 │自选 │ 10 │ 只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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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各种面料、各式服装 │根据实际需要 │若干│ 套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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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木手骨 │ │ 10 │ 块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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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喷水壶 │根据实际需要 │若干│ 把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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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常用被服洗涤、熨烫标示图示 │ │ 5 │ 张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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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ISO国际标准服装洗涤标示图示 │ │ 5 │ 张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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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常见进口服装洗涤标示图示 │ │ 5 │ 张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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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常用服装衬料、垫料、里料、填絮料、│ │若干│ │初、中、高级│
│ │扣紧料、装饰料、各种常用纽扣、拉链│ │ │ │ │
│ │的缝制片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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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其他常用工具及原材料 │根据实际需要 │若干│ │初、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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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库房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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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适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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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具柜 │二节 │ 10 │ 个 │ 初、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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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多层货架 │三层 │ 1 │ 个 │ 初、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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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卫生保健箱 │内有跌打刀伤类药 │ 1 │ 个 │ 初、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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