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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4、完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统一由政府举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对乡镇卫生院进行合理布局,控制规模,核定编制,按规定落实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合同制管理,建立按劳取酬、奖惩分明的分配和激励机制。院长实行公开选拔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5、加强村卫生室规范管理。村卫生室主要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常见病诊治等工作。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一个卫生室。村卫生室可由具备从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办,也可由村集体或乡镇卫生院设点办。要加强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防保有卡册、疫情有报告。

  三、加快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6、基本完成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业务用房建设和改造任务。国债项目要求地方配套的乡镇卫生院房屋维修改造经费,榆林、延安、西安和杨凌四市区由省级承担50%,市、县承担50%,其他各设区市由省级承担。省上承担的配套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统筹安排。房屋建设的前期费用由市、县政府解决。力争到2008年全部完成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任务。村卫生室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全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加强项目监管,确保建设质量。

  7、完善乡、村两级卫生机构设备装备。根据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按照功能实用、填平补齐的原则,从2006年起,省财政增加投入,为全省每个乡镇卫生院配置基本医疗设备,每个中心卫生院平均25万元、一般卫生院平均10万元的标准配置,市、县财政每年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乡镇卫生院设备更新和维护,力争到2008年末,使所有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基本达到国家要求。按照每个村卫生室补助3000元的标准,三年内基本完成全省村卫生室设备装备。村卫生室基本设备配置,由省财政按照国贫县每村3000元、省贫县每村2000元、其他县和西安、榆林、延安、杨凌四市区的所有县区每村1000元的标准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负担。

  四、加强农村卫生技术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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