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陕政发〔2006〕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近年来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政策措施,基本完成了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卫生工作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看,目前农村卫生工作还存在着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卫生人才匮乏、服务能力低下、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等突出问题,必须引起全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紧予以解决。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农民健康水平。
2、目标任务。从2006年起,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设和设备装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建立起以县为中心、乡为枢纽、村为基础,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优良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有地方看病、有人看病、看得起病的问题,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地方病等疫情在县级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的目标。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管理
3、充分发挥县级卫生机构中心作用。政府举办的县级卫生机构是农村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中心。县级人民政府要对县医院、县中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医疗部分的大修大购、基本医疗服务亏损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给予定项补助,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和县妇幼保健院的保健部分的业务经费由县级财政给予全额拨款。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突出面向农村基层的服务功能,切实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