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全省各级政府要安排社区卫生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建立省、市、区(市)三级财政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补助制度,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城市常住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10元的标准,预算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由省、市、区(市)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另行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经费应随当地经济发展和服务项目扩展逐步增加。
七、落实有关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十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制订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订公共卫生项目,并实施业务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物价部门制订社区卫生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建立社区卫生资金投入机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完善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开展社区首诊制度试点。
--民政部门积极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机制,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和谐社区”创建标准,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对社区卫生技术职称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及聘用办法。
--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在审批新建或改建居民小区时,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药具发放和人员培训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