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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补偿和收支运行管理机制。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实行全额预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性质,享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禁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征收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税费。

  (十一)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支持政策。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省、市、区(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将家庭病床等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降低居民社区就医个人起付标准,提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报销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在社区就诊。

  (十二)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综合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政府举办的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定期安排中高级职称的医务人员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鼓励城市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之间“双向转诊”制度,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服务。

  (十三)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的适宜技术开展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十四)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项目的准入。开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符合社区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具备规定条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手续。各地要对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不履行功能职责、社区居民不满意的,要督促整改;逾期不达标的,要注销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资格。

  (十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管,确保医药安全。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在对社区卫生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的地方可以开展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

  六、加大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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