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6〕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方便群众就医,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与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实行属地化管理,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07年底,各设区市基本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65%;到2010年,西安、宝鸡、咸阳、铜川四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其他设区市达到85%,全省各设区市和县级市城区建立起布局基本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机制稳定、政策措施配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四)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市、区(市)人民政府要制订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将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社区公共事业建设计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地方政府原则上按3-10万居民或一个街道办事处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距离中心较远的居民小区,可适当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今后,西安、宝鸡、咸阳等市的市辖区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