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政策
(十一)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整合培训资源,形成社会化的职业培训网络,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惠及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和运行机制。实行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引导城乡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促进劳动者实现素质就业。鼓励指导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用足用好企业税前列支职工培训经费的政策。对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提高技能层次培训的,各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贴。
(十二)加强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深入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就业稳定性。重点加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培训,落实被征地农民免费培训政策。根据当地产业政策和新增就业领域的特点,制定培训规划,提高培训效果,促进培训与就业的有机结合。
五、完善企业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
(十三)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所有用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录用备案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用工数据库,强化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和动态管理。规范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依法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的稳定就业。
(十四)逐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完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建立面向农业劳动者的农村养老制度。
六、加强对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领导
(十五)高度重视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充分开发城乡劳动力资源,促进城乡就业协调发展,调整完善就业结构,有效控制社会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列入政府工作重要目标。要在继续做好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把农村就业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协调,整体推进。
(十六)落实就业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开展城乡统筹就业所需经费纳入政府公共建设项目计划,保证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可将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提取的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经费和农村就业所需经费,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使用,并相应调整资金筹集渠道和使用范围。在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