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政府和房地、水务、建设、规划、财政、投资、市政、交通、环保和民防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地面沉降的监测与防治措施
第五条 (地面沉降监测和调查)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建立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加强对地面沉降的动态监测,并会同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结合本市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地面沉降调查。
第六条 (地面沉降易发区)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会同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根据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成果,划定地面沉降易发区。
第七条 (地面沉降防治规划)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会同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
编制本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本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面沉降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面沉降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面沉降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面沉降防治项目;
(五)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六)地面沉降设防标准。
第八条 (信息发布)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定期公布本市地面沉降的数据和相关信息,必要时依法会同相关部门发布地面沉降灾害预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地面沉降灾害预报。
第九条 (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布设方案)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监测设施和回灌井的布设方案。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和供水专业规划组织编制采灌井的布设方案。
第十条 (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会同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根据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编制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地下水开采限制)
在自来水管网到达的区域,除战备、应急备用、优质饮用水源开发利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开采地下水。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具体范围由市水务局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划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市水务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取水许可的规定对地下水开采活动进行审批;其中,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应当征询市房地资源局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