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药品医疗保健类广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2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制定的《吉林省药品医疗保健类广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七日
吉林省药品医疗保健类广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医疗等广告的管理,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广告管理条例》、《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广告审批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四)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