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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审批办理条件程序的通知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二)《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
  三、申请条件
  (一)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有《药品GMP证书》或《药品GSP证书》,兽药生产企业除外;
  (三)有使用麻黄素的产品注册证;
  (四)有符合规定的储存条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
  (五)有保证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七)没有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首次申请:
  1、《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2、加盖企业公章的产品证明文件复印件;
  3、药品品种质量标准;
  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5、企业正式签发的编有文号的麻黄素购用申请;
  6、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委托书(经办人变更,要以文件形式及时通知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企业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9、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注明使用、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位置)。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年度内再次申请:
  需报送第5项及前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票复印件。企业改制、更名的,按首次申请报送材料。
  五、收费
  无。
  六、程序
  (一)申请人到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报送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理后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三)审查合格的,核发《麻黄素购用证明》。
  七、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
  八、办理机构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

  一、主体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依据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 (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教学科研单位;
  (二)申请范围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中所列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五)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收费
  无。
  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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