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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审批办理条件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依据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 (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三、申请条件
  (一)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有与定点生产企业签订的意向合同;
  (三)有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理由。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申请;
  (三)与定点生产企业签订的意向合同;
  (四)运输方式、运输安全管理措施。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收费
  无。
  六、程序
  (一)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9窗口报送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标注;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七、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申请书
  区域性批发企业直接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表。
  九、办理机构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审批办公室。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申请

  一、主体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依据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 (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三、申请条件
  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申请。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收费
  无。
  六、程序
  (一)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9窗口报送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理后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三)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供药责任范围。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七、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申请书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表。
  九、办理机构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审批办公室。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

  一、主体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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