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连锁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人员资质情况;
5.连锁总店出具的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证明材料;
6.企业报送资料的申请人提交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分局留存一份,报市局审批办一份。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收费
无。
六、程序
(一)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59窗口报送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理后进行现场检查;
(三)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标注;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七、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八、申请书
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九、办理机构
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店申请办理由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审批办公室负责。零售连锁经营企业门店申请由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受理。
非药品生产企业购用咖啡因证明的申请
一、主体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依据
(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 (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
三、申请条件
(一)非药品生产企业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企业及局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证明文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仓储设施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
(四)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信息的能力;
(五)有保证咖啡因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六)有关人员应当熟悉药品管理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七)没有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咖啡因购用审批表;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产品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企业咖啡因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注明使用、储存咖啡因的位置);
(六)咖啡因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七)企业提供定期报送咖啡因进货、销售、库存情况的方式。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收费
无。
六、程序
(一)申请人到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报送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后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
(三)审查合格的,发给《咖啡因购用证明》。
七、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申请书
《咖啡因购用审批表》。
九、办理机构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
区域性批发企业直接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申请
一、主体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