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基础工程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营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参与重大科技攻关及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
(五)为本市培养人才,捐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和体育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专业技术职务,使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七)为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申报海河友谊奖,由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填写《天津市外国专家海河友谊奖申请表》(一式3份),连同外国专家事迹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区县局主管部门。
第八条 区县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第九条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组织成立海河友谊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外国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天津市人民政府审批。
评审委员会由天津市引智咨询委员会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过程中,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可组织有关人员赴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天津市外国专家局以书面形式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荣获海河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荣获海河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业绩特别突出的,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推荐申报国家友谊奖。
第十三条 对荣获海河友谊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不能公开身份和事迹的获奖外国专家,不得对其进行公开宣传报道。
公开宣传报道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前,应当先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并将宣传报道稿件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