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专局拟定的天津市外国专家海河友谊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外国专家局拟定的《天津市外国专家海河友谊奖评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七日
天津市外国专家海河友谊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来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为天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外国专家海河友谊奖,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向在本市工作的外国专家授予的最高荣誉奖项,每年评选一次,获奖人数一般在10人左右。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是“海河友谊奖”的主管部门,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包括: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来本市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在本市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在本市各类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在本市工作或为本市服务的其他领域急需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凡经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批准在本市工作,对我友好,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均可申报海河友谊奖:
(一)传授农业新技术,介绍先进管理模式,引进或者培育优良品种,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企业技术进步提出重要建议,传授新工艺、新方法,解决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关键问题,或者填补国内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