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6〕1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3号令)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以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受理

  (一)申请

  企业发生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应是已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填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或“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明细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1、“呆账明细表”见附件2或“损失明细表”见附件3),提供所需证明资料(以下简称申请资料),在13号令规定的期限内报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审批。

  (二)受理

  我市各区县(市)国税机关的征收部门(办税服务厅、服务室,以下简称受理部门),负责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的受理工作。

  1.受理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后,应出具受理资料清单,清单上应有根据审批时限注明的领取期限,并加盖受理部门公章后交申请企业作为领取审批结果的依据。

  2.受理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交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或由区县国税局根据审批权限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市局审批。

  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请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符合性审查。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核实,核实时应符合13号令的相关规定。

  (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审批

  1.金融企业(含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由市国税局审批。其中,对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含市级机构,下同)发生的呆账损失,应先报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章后,再由其市级机构收齐申请资料,并汇总“审批表”和“呆账明细表”后交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由市级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报市国税局审批。

  农村信用联社呆账损失审批程序比照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执行。

  2.区县农村信用联社发生的单笔呆账损失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且一个纳税年度内损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不含500万),由各区县(市)国税局审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