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5月18日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实施。为认真学习《条例》,领会精神实质,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
地方志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有利于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承编单位要从当前地方志对促进发展、服务群众的作用出发,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地方志工作是一项长期、艰苦、系统的工程,切实依照《条例》要求,将积极推进修志用志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抓实。
二、落实“五个到位”,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的编修,地方文献、资料的收集、保管,旧志整理,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等是各级负责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承编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严格履行政府职能,依法开展志书、年鉴编纂工作,有效保证志书的权威性。要认真落实修志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地方志工作,建立主管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并逐步完善工作条件,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应按《条例》要求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按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的要求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各相关局、部、委、办也应重视和支持修志和综合年鉴编撰工作,落实分管领导和撰稿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提供必备条件,完成好承编任务。
三、注重质量讲求效益,确保按时完成二轮修志任务
地方志书是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对政府制定政策、做出重大部署和决策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承编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志(2008)>编纂实施方案、凡例、大纲及任务分工的通知》(甬党办发〔2005〕69号),统一步骤,抓紧开展工作,高质量按时限完成供稿任务,为全面完成二轮修志打下坚实的基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各县(市)、区及市志承编单位开展二轮修志、综合年鉴编撰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反对和制止在编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