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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6〕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防止政府土地收益流失,市政府决定在市内六区范围内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对象和认定标准
  对市内六区范围内划拨土地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治理。凡存在以下情况的,均属于治理对象: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将土地或连同地上物一并转让、出租的。
  认定标准:土地或房屋的现状用途与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用途相同,但实际使用者与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均为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物一并转让或出租。
  (二)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认定标准:没有经过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或房屋的现状已经用于商业、办公、住宅经营性活动,且与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用途不相同的,均为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
  二、办理方式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文件,在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将土地或连同地上物一并转让、出租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土地使用现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符,且未纳入市政府土地整理储备或近期改造范围内的,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中,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的,按照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余项目按照评估确认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
  2、上述土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需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手续:
  (1)现状土地用途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
  (2)房屋占压规划道路红线或规划道路绿线;
  (3)处于政府土地整理储备及近期改造范围内。
  土地使用权租期最长为5年,最短为1年,年租金标准按照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40%平均分摊到最长土地出让年限确定,年租金标准随基准地价的调整而调整。在租赁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转租,转租前须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租赁的剩余期限,租金必须按年度收取。
  为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对于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待规划实施或市政府土地整理储备、拆迁改造时,土地使用者须无条件服从,已缴纳的土地租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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