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6〕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日
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拆除房屋行为,治理拆除房屋扬尘污染,巩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保护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外环线以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统称房屋)的行为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治理拆除房屋扬尘应当遵循谁申请拆迁、拆除房屋谁治理,自行治理与专业治理相结合,行政监管与经济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工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区拆除房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的管理工作。
建设、市容、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拆除房屋扬尘工作。
第五条 拆除房屋应当按照市有关规定进行围挡,禁止渣土外溢;拆除房屋和清运工程渣土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洒水喷淋压尘,不得造成扬尘污染;拆除房屋施工现场的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设立存放场地,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遇到五级以上(包括五级)大风时,应当停止拆除房屋施工作业。
第六条 拆迁人承担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的主体责任和治理费用。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将治理扬尘责任一并委托给拆迁单位,在委托拆迁合同中,明确拆迁单位治理扬尘责任,并按照规定标准向拆迁单位支付治理扬尘费用。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因改造、扩建等,自行拆除房屋的,应当承担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的主体责任和治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