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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失效]

  二、患特殊病种疾病门诊救助标准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疾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的,按照个人负担基本医疗总费用的7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门诊医疗救助不超过2000元。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疾病门诊治疗按照个人负担基本医疗总费用的70%给予救助, 全年累计门诊医疗救助不超过8000元。
  符合参保条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疾病门诊治疗基本医疗费用不列入《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
  三、患非特殊病种疾病住院救助标准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患非特殊病种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的,按照个人负担基本医疗总费用的5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不超过3000元。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非特殊病种疾病住院治疗,按照个人负担基本医疗总费用的6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住院医疗救助不超过6000元。其中,未成年人、70周岁
  以上老年人、伤残等级一至六级、重度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
  农村三老人员、原精简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患非特殊病种疾病住院治疗,按个人负担基本医疗总费用的70%救助,全年累计住院医疗救助不超过7000元。
  符合参保条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患非特殊病种疾病住院治疗,年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际收入的,当年按个人负担基本医疗总费用的50%给予救助,但一次住院医疗救助不超过2000元,全年累计住院医疗救助不超过3000元;救助后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再列入《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直至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特殊对象医疗救助标准
  (一)三无人员患病就医,其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救助。
  (二)五保对象就医,其基本医疗费用按照《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条例》规定分级负担,不足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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