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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发布日期:2009年8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2006]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将于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根据《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市区医疗救助工作实际情况,拟订了《宁波市市区医疗救助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宁波市市区医疗救助标准

  根据《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特制定宁波市市区医疗救助标准如下:
  一、患特殊病种疾病住院救助标准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的,按照个人负担基本医疗总费用的70%给予救助,但一次住院医疗救助不超过2000元,全年累计住院医疗救助不超过5000元。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疾病住院治疗,按照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的70%救助,全年累计住院医疗救助不超过50000元。经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超过所在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的,该自负部分费用按50%给予再补助。
  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疾病住院治疗,年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际收入的,当年按个人负担基本医疗总费用的50%救助,但一次医疗救助不超过2000元,全年累计住院医疗救助不超过4000元;救助后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再列入《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直至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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