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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已完成二轮延包确权确地到户或确权没确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户;既没确权也没确地的,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平均分配;征收征用荒地、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的,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平均分配。
  (四)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分配,具体分配办法按照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征收征用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包括荒地、机动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中分配。
  (六)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土地被全部征收或征用(撤村建居)的,土地补偿费90%用于分配,10%作为善后预备资金,用于漏登、错登等人员土地补偿费的发放。
  土地被大部分征收或征用(原集体经济组织建制保留或经调整保留)的,土地补偿费的 85%用于分配,15%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的 80%用于分配,20%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发放干部工资或补贴、支付招待费和偿还集体债务。
  本意见施行以前发生征收或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已经用于分配的不再追究;未分配的按政策规定予以清查,清查后的实际结余资金仍作为集体资产,用于集体公益事业的发展,但绝大多数农民强烈要求进行分配的,可参照本意见进行分配。
  三、享受征地补偿费人员的确认
  (八)享受征地补偿费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由依法召开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确定,没有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的村由村民会议讨论确定。
  享受征地补偿费人员以签订征地协议当日作为时点。
  四、征地补偿费分配程序
  (九)集体经济组织自收到征地拨付款之日起90日内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征地补偿费分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成立分配工作小组。进入征地补偿费分配阶段后,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应牵头召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选举产生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小组。二是成员情况摸底。分配工作小组应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进行了解,确定参加分配人员并登记造册。三是拟定分配方案。分配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提出分配意见,拟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方案包括:参加分配人员、分配数额、分配方法、补偿费发放时间、提出异议的程序、不能参加分配人员的原因等。分配方案拟定后,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公布,并充分听取成员意见。四是召开成员(村民)会议通过方案。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小组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委会、村民小组)依法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会议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18岁以上过半数成员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后方能形成分配决议方案。五是公开组织实施分配决议方案。形成决议方案后,分配工作小组将决议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向分配工作小组反映。公示结束后,将完善后的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农村或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已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领取征地补偿费时应携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补偿费分配机构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应同时收缴销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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