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6]62号)
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农口各局、院: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随着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收征用农民承包土地呈不断上升趋势,被征地农民作为一个新的特殊社会群体正在逐步形成。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监督和管理,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关系到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大局,是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指导原则
(一)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指依照法律程序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或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被征地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理补偿、安置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征收或征用已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二)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原则。一是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征收或征用农民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征收或征用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三是专款专用原则。对征地补偿费要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四是民主议定及合法性原则。征地补偿费分配等相关事项,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经民主程序产生的决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法规。
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