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6〕5号 二○○六年三月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经开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全市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进牧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意义
动物防疫工作事关牧业生产安全、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能够提高畜产品质量,有利于提高产品竞争力,扩大畜产品市场份额;能够降低畜禽死亡率,提高牧业生产效益,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能够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猪链球菌病等重大动物疫情的暴发,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
坚持“动物防疫工作政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实行层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形成一级对一级责任体系。凡因领导重视不够、工作不到位、贻误防疫工作造成疫情发生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全市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粮变肉”工程竞赛活动和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中的具体安排进行考核;同时,实行防疫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三、加强预防免疫工作
各县(市)区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猪瘟和鸡新城疫四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率达到100%,保证免疫质量;其它动物疫病的免疫注射率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做好牲畜口蹄疫免疫耳标佩带和免疫建档工作。稳定控制结核病、布病、炭疽等人畜共患病。保证畜禽防疫所需疫苗按国家规定统一供应。
四、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