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变更企业名称、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及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注册地址(未迁移)等许可事项的,受理室受理变更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市场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及注册地址(迁移)等需要进行现场验收事项的,受理室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审评中心。
第二十五条 审评中心收到变更申报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市场处收到变更申报材料和现场验收材料后,应在六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申报材料、现场审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主管局领导审批,并根据审批结论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完成变更核准工作。同意变更的,在二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办理,并将重新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记录变更事项的副本移交受理室。受理室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证。不同意变更的,在二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核准变更的决定书(式样见附件19),并移交受理室。受理室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市场处在许可登记事项变更核准或登记后,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证书不变。
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验收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GSP认证检查员。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要求的各项表格申请人自行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gsda.gov.cn)下载。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