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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变更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申请变更许可事项,须由企业所在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经营许可登记变更事项申请表》中,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无《药品管理法》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条规定的情形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非法人企业变更许可事项,须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药品经营许可登记变更事项申请表》相关栏目中签署意见,并加盖法人企业的原印章。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应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五、六款的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申请增加其它经营范围的,应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 应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四款第五项和第六款的规定。

  二、企业分立、合并;非法人企业变更为法人企业;法人企业跨市州行政管辖区域、非法人企业跨县区行政管辖区域变更注册地址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方式由批发改变为零售的,应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缴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向拟设零售企业所在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变更质量管理负责人,拟任人员如在其它药品经营企业任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须在原任职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变更核准后,方可申请变更。

  五、已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企业,变更许可事项,须在核准变更后,30日内按照《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规定》,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相关事项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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