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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变更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受理室收到申请人验收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申请人《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受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4),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审评中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处理。同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完成申请验收的受理审查。

  第十条 审评认证中心在收到完整的、符合规定要求的验收申请材料,在十二个工作日内,依据《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附件1)组织验收,验收组现场填写《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评定表》(式样见附件15)及现场验收情况(式样见附件11表2)。审评中心根据现场验收情况,做出符合或不符合的验收结论,并将验收申请材料及现场验收材料移交药品市场监督处。同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完成现场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市场处收到现场验收申请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申报材料、现场审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公示期间有举报或异议的,应中止审批程序,待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审核、公示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同意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在一个工作日内打印《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移交受理室,同时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局网站公告。受理室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证。不同意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不予发证决定书(式样见附件16),并移交受理室。受理室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根据审批结论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按照本章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向省食药监局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省食药监局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省食药监局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三章 药品经营许可登记事项的变更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企业名称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等事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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