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变更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五、市场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核实,符合筹建条件的,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食药监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有投诉或举报的应调查核实后再行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公示期满后,提出筹建意见(式样见附件8),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筹建,应做出同意筹建决定书(式样见附件9)。不同意筹建的,做出不同意筹建决定书(式样见附件10),决定书中应载明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决定书移交受理室,受理室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同时,受理室和市场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分别完成申请筹建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申请人取得同意筹建决定书并完成筹建后,应向省食药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1);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拟办企业名称证明文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职能框图、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职能框图;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和养护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12);并将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证书原件(审查后退还)、复印件及个人简历附后。上述人员(除企业法定代表人)原在其它单位从业的,须由原单位出具调离或辞职的证明文件;

  五、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决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股东会决议或企业主管部门任命文件;

  六、企业质量体系文件目录;

  七、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式样见附件13);

  八、经营场所方位功能布局平面图。须标明详细地址、部门名称、面积;

  九、仓库方位平面布局图。须标明仓库名称、详细地址、总建筑面积和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冻)库及其面积;

  十、经营场所、仓库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审查后退还)及复印件;

  十一、验收申报材料目录;

  十二、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十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申请验收的电子文本;

  第八条 申请人完成筹建申请验收时,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非法人分支机构专职质量管理员、注册地址、仓库地址与申请筹建时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重新申请筹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