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填报《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申请书》(式样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3);并将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证书原件(审查后退还)、复印件及个人简历附后;
二、拟开办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有无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
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文件;
三、拟配备的经营和仓储设施、设备情况表(式样见附件4);
四、拟设营业场所及仓库的方位平面布局图;
五、“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申报筹建的电子文本;
六、申办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下同)。
第六条 受理室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对申办人提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或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5),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或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补正材料通知书》(式样见附件6),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日发给申办人《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7)。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市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