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无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
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药学技术人员。
(一) 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具有执业药师或经依法认定的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三) 药品质量管理员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及相关专业(医学、生物和化学,下同)学历。
(四) 设立非独立购进药品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与其法人企业为同一质量管理体系的,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可按本条第四款第三项的要求,设专职药品质量管理员。
(五)开办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药品质量管理员应具有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含)以上中药、中医学专业的学历。
以上人员应经过相应的专业和药品管理法规培训,经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并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六)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岗位培训和市州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
五、具有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能对企业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经营质量管理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和全面真实记录,并可以实现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保证药品质量储存要求的、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能保障药品质量的购销、储存、养护、进出库和运输管理的条件及设施、设备。在省辖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仓库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