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变更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甘食药监市[2005]154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变更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6月8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开办药品批发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批程序的规定》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六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变更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包括设立药品批发分支机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及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的审批。
第三条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受理室(以下简称受理室)负责《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变更申报材料的审查及受理,有关行政审查决定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负责《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变更的现场验收和技术评定;药品市场监督处(以下简称市场处)负责《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和变更的审核、报批及制证。
第二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和换证
第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遵循合理布局,有利于保障药品供应,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有利于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向农村发展药品配送网点,保障药品供应;促进农村药品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并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