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
第四十三条 公交站点、各种车辆停车场(泊位)应设施完好、造型美观、标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洁净。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停放场地,并停放整齐、有序。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
风景名胜区、景观区域不得设置非机动车停放棚、亭。
第四十五条 机场、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影剧院、体育馆、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并保持摊点的整洁卫生,不得影响周围市容环境。
第四十六条 经申请同意,在公共场所(包括水域)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和临时设置的设施。
居民小区
第四十七条 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井盖无破损、无丢失;道路畅通,无违法(章)搭建、占道设摊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放物;道路整洁卫生,无废弃物及各种垃圾;垃圾在指定区域或容器内堆放,建筑施工及装修垃圾应及时清除。
第四十八条 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体育、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堆放物及违法(章)建筑,无安全隐患。
绿化、围栏应保持完好、整洁,无荒芜,无擅自占用,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小区内无畜、禽饲养。
第四十九条 小区内建筑物外墙及公用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无明显脱落和污迹;墙面、楼梯口内及树木、邮箱、报箱、奶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楼梯间内无堆放物、无乱贴乱画。
第五十条 小区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垃圾箱(站)等环卫设施应符合规范、美观要求,与小区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有条件的小区应设置公共晒衣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