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流体的车辆应密封苫盖,车辆无泥污,运输途中无飞扬、洒落、滴漏等,无污染路面。
第三十五条 人行道路面应铺筑平整、牢固,彩砖应色彩均匀、和谐,线条和图案清晰,道路隔离护栏设置位置合理,设施线型挺直、圆顺、接缝平整。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三十六条 城市道路、广场应保持整洁,定期冲洗,减少扬尘,道路路面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污水等废弃物应及时清扫。
城市道路、广场、住宅区内的冰雪应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清除、清运。
第三十七条 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围墙、围板或隔离护栏、警示标志,施工机械、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当即产即清,施工中应减少作业扬尘,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泥浆不得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时,应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城市水域
第三十八条 城市水域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废弃漂浮物,发现废弃漂浮物应及时清除。
第三十九条 河道和湖泊两岸的建(构)筑物及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等应保持清洁、完好,无违章悬挂、无存积污物。水域沿岸及其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设置鱼网、鱼箱,无违法(章)建(构)筑物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整洁、完好。
第四十条 各类船舶和其他水上作业机械、码头应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垃圾污水等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船舶卫生清扫的垃圾应按规定要求处置,清洗甲板或仓室时应事先进行清扫,不得将残留物、废水、油污等排入水域。
第四十一条 船舶装运垃圾、粪便和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封苫盖,不裸露,无飘散物污染水域。
第四十二条 城市水域两侧堤岸应按规范栽种树木、设置绿化带,并与周边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