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在建(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他设施应与该建(构)筑物的规格、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影响该建(构)筑物的轮廓线。文物保护单位和标志性建筑物外立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主要道路、商业街的广告、牌匾等设施要统一规划设置,并采用霓虹灯或内透光的标准设置。
第二十七条 公交站台、候车亭(廊)应采用内透光式广告。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景观道路、主要街路无过街横幅,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上无悬挂条幅、布幔等临时性广告。其他经批准设置的各类临时性广告(条幅、布幅、彩旗、布幔、彩虹门等)应语言通顺、用字规范、工整,无错别字,字体无残缺,并按时撤除。大型活动或节假日悬挂、张贴庆祝标语的,应按期限自行撤除。
第二十九条 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设置的各种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设施应统一设计、设置,合理布局,街巷、胡同牌、楼房栋号、门牌号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设置。引用外语的,应当符合规范,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城市道路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畅通,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等影响市容观瞻的情况,应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完好。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完备、齐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和疏通,雨污水不外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出。
第三十一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从事生产、加工、经营、堆物、搭建。
第三十二条 城市占道市场应按规定设置,市场内应整洁、有序,摊位排列整齐,保持道路畅通,不阻碍防火通道,划区经营物品种类,按规定的时间进市、退市,无探头经营。
第三十三条 城市桥梁、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路面上应保持清洁,两侧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整洁、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