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建(构)筑物的外墙粉刷(建筑的基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应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

  第七条 建(构)筑物上无违法(章)搭建,并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屋顶、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和杂物,无擅自搭建的挂台、雨棚、鸽棚、卫星接收器、防盗栅栏等。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上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信(报)箱、牛奶箱等应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第八条 临街营业用房的牌匾应按要求设置。橱窗、陈设应美观、大方,空调外机、排气扇的下沿高度不低于1.8米;主要街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单位或营业用房应采用封闭式卷帘门作为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属于建(构)筑物本体的雨蓬、空调外机和滴水管等附属设施应排列整齐,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九条 各类施工工地应有围墙、围板遮挡。在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墙、围板应不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墙、围板应不低于1.8米,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在建工程主体施工应使用密目网全封闭防护。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中心区域、文化区域、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新建建筑物,应以绿篱、花坛(池)、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筑物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池)、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社区街道、楼群甬道设置景门的,造型、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的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城市雕塑和各种建筑小品的规划与设置地点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造型、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整洁和美观。

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 城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示标志等城市交通设施应规范设置,标示醒目,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城市邮政、电信、信息、传媒、供水、排水、排污、供气、供电、公交等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