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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开发区:

  《吉林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吉林市城市容貌标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和维护吉林市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加强城市容貌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吉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市区、城镇、建制镇以及工业、经济、旅游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 城市建筑、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牌匾、城市道路、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等有关城市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城市建筑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和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具有代表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名胜古迹、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及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随意拆除、改动。

  第六条 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残损、褪色、掉皮现象,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定期进行清洗和粉刷。玻璃、金属板类的,应每6个月至1年清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的,应每2年清洗一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应每2至3年清洗或粉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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