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凡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以直接安置为主。对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支付有偿转移金的标准:每少接收安置一名退役士兵需缴纳有偿转移金4万元。经济效益好且有接收安置能力的单位,原则上不实行有偿转移。
(三)积极向非公有制单位和公益性岗位安置退役士兵。要制定退役士兵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对分配到非公有制单位的退役士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非公有制单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积极承担国防义务,接收安置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并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待遇,三年内,非因本人原因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重点安排近年来安置后上不了岗的退役士兵,并保障各项待遇的落实。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各县(市)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帮助其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各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省政府规定,将培训经费纳入预算。要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
三、加强领导
各县(市)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日程和领导干部工作岗位责任制,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评比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各县(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以保证退役士兵及时上岗。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对违背文件规定拒不改正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政府安置部门自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即视为该退役士兵已被政府安置完毕。有关接收单位要尽早接收档案,安置上岗,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接收单位承担责任。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参保年限。因特殊情况造成退役士兵待分配时间较长(一般在三年之内),应连续计算为工龄,待分配时间视为投保年限。如单位和本人愿意补交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部门可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