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行政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七)林业行政机关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八)林业行政许可咨询、投诉受理地点和方式;

  (九)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林业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林业行政许可的,还应公示委托机关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以及统一受理林业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委托的具体事项、职责权限、委托依据等事项。

  公示内容可在林业行政机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林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目录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向林业行政机关递交林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林业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收件回执。回执载明时间即为收到林业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申请人通过信函申请林业行政许可的,林业行政机关在邮政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的时间,为收到林业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申请林业行政许可的,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进入林业行政机关公布的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林业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

  第七条 申请人就相同内容重复申请林业行政许可的,林业行政机关首次收到申请的时间为收到林业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变更申请内容的,视为新的申请。

  第八条 林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以下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林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林业行政机关管辖的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属于提出林业行政许可申请的法定主体;

  (四)申请人是否按照林业行政机关公示的信息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五)申请人提供的林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文字错误等其他事项;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林业行政机关对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林业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林业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立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林业行政机关申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