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开发区:
为加强水污染治理,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运行机制,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5]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城市污水处理调控目标
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城市污水处理对保护人体健康、改善社会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要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出发,尽快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机制。2006年二季度前,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并投入试运行,当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3%。到2010年底,全市建城区排污管网覆盖率达到75%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96%以上。
2006年二季度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组建和运行。待条件成熟后,组建吉林市水务集团。
二、深化改革,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
(一)加快污水处理投资和运营体制改革。鼓励国内外具有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的投资者参与我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管理;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境内外企业采取TOT等方式参与我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管理,盘活的资金优先用于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和偿还污水厂建设欠款。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行厂网分开,在排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不具备市场化运作的条件前,由政府负责建设和维护。
(二)理顺污水处理收费价格机制。按照保本微利和有利于产业化发展的原则确定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根据我市污水二级处理的实际情况,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污水处理价格的核定应不低于0.8元/立方米。要运用价格机制,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设合理污水收费标准和征费体系,并努力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对城市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收取标准要确定合理的价格标准。
(三)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凡向城市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