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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开拓我市农村市场的意见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坚持政府规划、政策引导与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相结合的原则,为开拓农村市场给予政策支持。

  对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纳税。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连锁企业符合《省政府关于加快开拓我省农村市场的意见》(苏政发〔2006〕25号)规定条件的,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设立市“开拓农村市场促进资金”。重点对农村市场配送中心建设、商业网点改造、具有一定规模的日用品批发市场、农产品交易批发市场、省际边界市场建设等给予一定贷款贴息和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发改委会同市商贸局、市供销社制定。

  继续用好我市现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对每年列入全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连锁农家店建设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推进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流通网络建设再上新台阶。

  对连锁企业用电实行价格优惠并提供交通便利。连锁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加工设备的生产用电,以及列入市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批发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电力企业认可,按普通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

  对连锁企业进入市区的物流配送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为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

  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手续。连锁企业证照办理手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开拓农村市场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任务重,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府将通过设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发改、财政、商贸、供销、粮食、物资、公安、工商、税务、农林、质监、物价、邮政及电力等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安排、协调我市开拓农村市场工作。全市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由市商贸局、市供销社牵头,重点抓好规划制订、目标管理、政策落实、推进实施、检查督促等工作,形成工作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实施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开拓农村市场取得实效。有关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做到分解目标,落实责任,有序推进。有关区县商贸(务)局、供销社要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开拓农村市场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市场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健全市场投诉受理机制,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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