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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三,明确职责划分。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加强和各有关部门的联络,研究制定劳动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发改委等部门要将农村就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办、人事等部门要按机构设置要求,落实好劳动争议仲裁、监察机构的编制和人员;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制定有利于吸纳就业的农业政策和土地政策;经委部门要指导中小企业发展并使之和试点工作紧密结合;市政、建设等部门要对城市及乡镇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制订有利于农村劳动者进入小城镇就业的政策;公安、房产等部门要进一步改革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和住房制度,以适应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教育、科技、扶贫等部门要根据试点要求做好培训规划,并积极开展提高劳动者文化素质、专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工作;水利部门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要根据项目工程,制定安排吸收劳动力计划;政府有关政策研究部门要参与试点工作的总体规划设计,负责试点过程中政策研究论证、指导咨询,并提供决策建议;司法部门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统计部门要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国税、地税、工商、工商联等部门要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民政、残联等部门要按要求积极为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提供生活救助和就业援助;工、青、妇、文化、体育、卫生等部门在组织培训、就业等方面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各县区要根据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工作。
  (二)落实工作经费。试点期间,市县区财政筹措安排2500万元资金,作为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各项工作,主要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建设、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劳务输出费用和宣传等方面的开支。资金来源从市、县区财政筹措、自治区和国家试点专项经费解决。
  (三)搞好配套改革。深化户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和城市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逐步放宽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条件,不断探索引导已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方式,为农村劳动者持续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四)做好督促检查。要强化监督考核,制订考核的措施和办法,联席会办公室要从联席会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每个季度对各级各部门进行督查,及时掌握各县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度,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要编印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完成情况,对任务完成好的通报表扬,对任务完成不好的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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