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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推进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落实土地承包权延长30年不变,切实保障进城务工、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进城务工的农民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作价入股、使用权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合作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经营者所有,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扣缴。已在小城镇落户的居民,有权决定继续承包、流转还是放弃其承包期内的土地 ,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土地,也不得截留扣缴其土地流转收益。具体规定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6〕51号)执行。
  4.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及时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将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综合改革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121号)执行。同时根据就业新形势的变化,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考虑,不断完善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和后顾之忧。
  5.落实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吸纳本市农民工就业,人数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乡镇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农民,给予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放宽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农民自主创业经营;返乡创业人员投资新办的企业,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享受新办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返乡创业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6.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的对象从城镇就业困难群体扩大到农村当年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对上述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及时提供技能培训、岗位等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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