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规则,对登记求职的城乡劳动者实行免费的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便捷有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县区、乡镇劳动力市场要坚持举办劳务输出招聘会。
2.延伸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将就业信息、培训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延伸到乡镇。试点期间,每个县要选择离县城较远、人群相对集居的乡镇、村屯建立1-2个劳动劳动力市场。所有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平台要安装使用统一的业务软件,并完成城乡劳动力资源信息录入管理。12个县区的劳动力市场要开通远程见工系统,实现市、县区、乡镇劳动力市场三级联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办公经费纳入市、县区两级财政解决。
3.建立完善外派劳务人员服务机制。加快建立区域间劳务用工合作机制,在劳务人员主要输入地设立外派劳务办事机构。劳务输出办事机构要做好双向对接、市场调研、信息收集以及为务工人员协调劳务纠纷,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4.建立健全村级兼职联络员制度。各县区要在村委会干部中选定1名素质较高、熟悉基层情况的村委会干部兼任劳动联络员,协助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对村级兼职劳动联络员的业务补贴,由各县区予以解决。
(四)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促进平等就业
1.改革劳动就业准入制度。按照城乡一体化、促进劳动者平等竞争就业的原则,对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地劳动者,以及经劳动预备制教育培训合格的本地农村初次就业者,统一发给《就业登记证》,进入城乡劳动力市场求职。
在就业形式和制度上,取消歧视性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其身份与城镇职工一样,依法享有和履行同样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取消企业用工先城镇、后农村的歧视性规定,农村劳动者与城镇劳动者一样凭学历、技能、素质等条件参与市场就业竞争;取消农村劳动者进城的各种限制政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
2.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就业方面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界限,实现城乡居民平等就业,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公平环境。取消劳动者流动的各种限制,逐步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允许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相对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以及有一定劳动技能的务工人员在城镇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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