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各县、区要针对形成乡村债务的原因,按照一乡(镇)一策、一村一策、一债多策的办法,组织对乡村债权债务进行逐步化解。一是收欠还债。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借款项,收回的欠款全额用于偿还债务。二是划转消债。对乡(镇)、村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乡(镇)、村与个人之间存在的三角甚至多角的债权债务关系,采取由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协调,债权债务双方或多方自愿协商等办法,通过不同债务、债权人之间的转移抵账,促成债权债务相互置换顶抵。三是减息止债。以创建信用乡镇为契机,用好减息消债的政策;依法削减高利贷,对社会高息借款的利息一律按国家金融政策有关利率规定执行,对超出规定的部分予以取消。四是资产抵债。采取有效措施,盘活集体资产(含土地)存量,使之增值并用于抵债。五是核销减债。对于债权单位已撤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应按法律程序核销。六是筹资还债。要在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不断壮大乡村财力的基础上,每年筹措一定的资金用于偿还乡村债务。
三、执行政策,坚决制止乡村两级新的债务发生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85号)精神和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农经发〔2005〕21号)要求,不得对乡村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村不得举债搞建设,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农村兴办生产、建设性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力而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所有乡村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用于兴办生产经营项目和非生产性支出。对于政府或部门扶持基层组织兴办的生产、建设性项目,不得向集体和农民集资,也不得强迫农民群众提供配套资金。要加快县乡财政体制改革步伐,加大对乡村两级的财政支持力度,确保正常运转。
四、强化管理,防止发生虚假债权债务
各县、区要加强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债务债权管理、资产台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从制度上消除可能产生新债的漏洞;指导和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公开债务债权项目、金额及审计等情况,对群众提出的有关债务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建立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办法和议事规则,帮助村民理财小组开展民主理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