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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乡村债务核实和化解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乡村债务核实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6〕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做好乡村债务核实和化解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数,认真核实乡村债务
  各县、区要认真做好乡村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全面清查核实乡村债务,摸清底数,加强审计,核销虚假债务,核实债务主体,锁定2005年底之前的旧债。
  (一)开展债权债务登记。各县、区要组织对乡村债权债务进行逐乡(镇)、逐村登记,村组撤并调整的,依据原核算单位确定债务债权责任。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乡镇债权债务登记汇总,市、县、区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村级债权债务情况登记汇总。
  (二)公布债权债务情况。在全面开展债权债务登记的基础上,要在乡镇、村财务公开栏分别公布债权债务的金额、形成时间和原因、债权债务当事人等。村集体必须待张榜公布之日起满7日且村民无异议后方可向乡镇上报数据,对债务债权有异议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进行重新核实。
  (三)认真确认债权债务。乡镇债权债务由债权人、债务人和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村债权债务经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干部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确认后,再办理确认手续。对村集体符合呆帐死帐处理条件的债权债务,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党委、政府批准后可予核销。
  各县、区要于2006年8月30日前将已确认的乡(镇)债权、债务情况按有关要求分类整理及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2006年7月30日前将已确认的行政村债权、债务情况按有关要求分类整理汇总报送市农业局。

  二、分类指导,逐步化解乡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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