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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外商及台港澳侨企业审批管理相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外商及台港澳侨企业审批管理相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外经贸局拟定的《关于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相关事项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相关事项的规定
(市外经贸局  2006年8月)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48号令《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对限额以下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审批将统一以“南京市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为保证相关工作紧密衔接、规范运作,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文本式样及文件编号

  限额以下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采用《南京市人民政府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件》,由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印制。

  《南京市人民政府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件》实行统一编号,批件编号由市外经贸局管理。

  二、印鉴名称、编号及刻制

  下列单位统一使用“南京市人民政府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批管理专用章”,并按下列序号排序:

  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使用(01)号章;

  玄武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2)号章;

  白下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3)号章;

  秦淮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4)号章;

  建邺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5)号章;

  鼓楼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6)号章;

  下关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7)号章;

  栖霞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8)号章;

  雨花台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9)号章;

  江宁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10)号章;

  浦口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11)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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