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外商及台港澳侨企业审批管理相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外经贸局拟定的《关于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相关事项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相关事项的规定
(市外经贸局 2006年8月)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48号令《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对限额以下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审批将统一以“南京市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为保证相关工作紧密衔接、规范运作,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文本式样及文件编号
限额以下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采用《南京市人民政府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件》,由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印制。
《南京市人民政府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件》实行统一编号,批件编号由市外经贸局管理。
二、印鉴名称、编号及刻制
下列单位统一使用“南京市人民政府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批管理专用章”,并按下列序号排序:
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使用(01)号章;
玄武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2)号章;
白下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3)号章;
秦淮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4)号章;
建邺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5)号章;
鼓楼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6)号章;
下关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7)号章;
栖霞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8)号章;
雨花台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9)号章;
江宁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10)号章;
浦口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11)号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