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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同意市轮渡民丹线车辆渡停航的批复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同意市轮渡民丹线车辆渡停航的批复
(沪港航〔2006〕291号)


上海交运(集团)公司:

  你司关于《丹东轮渡站车辆渡停航的请示》(沪运运〔2006〕24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市轮渡公司民丹线车辆渡航线自2006年8月21日起至外环隧道修复竣工之日停止营运。如计划撤销该航线,请根据《上海市渡口管理办法》,征询规划部门和海事部门的意见后报我局审批,不得擅自撤销。

  根据《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应按照核定的航线提供服务……需要取消或者增减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前三十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经批准后予以公告。”今后航线等发生变更,必须按规定提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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